(2017)豫13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春亮与沈培云、南阳绿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亮,沈培云,南阳绿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836号原告:吴春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6日,住内乡县。被告:沈培云,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4日,户籍地系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南阳绿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场乡长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97641518H(1-1)。法定代表人:张小翠,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华,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84。原告吴春亮与被告沈培云、南阳绿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绿新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建晓审 判 员 :秦峻潭人民陪审员 :张燕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来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