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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龙、王晓、田晓波、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434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龙、王晓、田晓波、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庆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公司赣榆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晓、田晓波、孙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庆龙、王晓、田晓波、孙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苏0707执5434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龙、王晓、田晓波、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庆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司赣榆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晓、田晓波、孙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庆龙、王晓、田晓波、孙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