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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芳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翁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翁安,詹雪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91号原告:韦芳芳,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民,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李振胜,该支公司经理。被告:翁安,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詹雪云,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韦芳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翁安、詹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韦芳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韦芳芳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芳芳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