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成伟与冯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成伟,冯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乔成伟,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同心乡同心村*组。被执行人冯淑梅,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讷河市东南街三委**组。申请执行人乔成伟与被执行人冯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