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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霍勤娃与李爱绒、李改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勤娃,李爱绒,李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霍勤娃,女,生于1941年6月10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杰,男,生于1942年11月18日,住址同上。系霍勤娃丈夫。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爱绒,女,生于1964年5月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李改芹,女,生于1964年11月1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霍勤娃与被执行人李爱绒、李改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勤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42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绒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5000元,被执行人李改芹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2000元后,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8日权利人霍勤娃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改芹自觉履行了11400元、李爱绒自觉履行了15000元,剩余21.4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