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陈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陈建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设,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请求的是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不是交付房屋,不能以合同交付标的为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金水区××合力大厦××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二七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