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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柯汝星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汝星,孙世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柯汝星,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孙世掌,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申请执行人柯汝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世掌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判决,孙世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柯汝星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调查被执行人孙世掌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公安部门等财产状况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难以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柯汝星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孙世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柯汝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拘留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4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