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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世源与李勇、张美馨、大连广德精密模具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源,李勇,张美馨,大连广德精密模具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362号原告:郭世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李勇,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张美馨,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大连广德精密模具制造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法定代表人:李勇。原告郭世源诉被告李勇、张美馨、大连广德精密模具制造厂(以下简称模具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世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张美馨、模具制造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勇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30日,被告李勇因被告模具制造厂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2.5万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张,抵押支票一张(支票号:03276710)。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10.5万元,余款12万元承诺在12个月内还清。后被告李勇又偿还了2.5万元,余9.5万元。被告李勇于2016年4月11日又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9.5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被告模具制造厂做为担保方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李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故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万元,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勇、张美馨、模具制造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被告李勇因被告模具制造厂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22.5万元,押模具制造厂支票一张(支票号:03276710)。借款后,被告李勇向原告还款1万元,案外人爱克森制冷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替被告李勇向原告还款9.5万元,余款12万元被告李勇承诺在12个月内还清。承诺后,被告李勇又陆续向原告还款2.5万元,余款9.5万元被告李勇于2016年4月1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被告模具制造厂做为担保方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另查,被告李勇与被告张美馨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信息以及原告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勇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勇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付,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勇与被告张美馨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被告张美馨应与被告李勇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模具制造厂做为担保方,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因此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张美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世源借款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大连广德精密模具制造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勇、张美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