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春喜与乔本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喜,乔本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250号原告:刘春喜,黑龙江省嫩北农场工人。被告:乔本正,无职业。原告刘春喜诉被告乔本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喜、被告乔本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6208.00元,合计:962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因种植土地向朱松刚借款70000.00元,原告为被告担保,2014年4月中旬由于被告在银行贷款没贷成,朱松刚怕被告还不上借款,便向担保人原告催要,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该笔借款的本金70000.00元(利息被告偿还的)。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5101.10元(按中国银行贷款年利率6.48%+逾期利率50%,即年利率为9.72%,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计26个月零19天,利息为15101.1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0.00元)。被告乔本正承认原告刘春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本正给付原告刘春喜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支付利息510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60元,由原告负担327.67元,被告乔本正负担774.9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惠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