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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高平市友谊街清泉水暖经销部与程国平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市友谊街清泉水暖经销部,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友谊街清泉水暖经销部。经营者:马平儿,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程国平,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平市友谊街清泉水暖经销部与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