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洛阳某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洛阳某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洛阳某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洛阳某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担保人王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街坊3幢3-402、担保人李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小区106幢1-501号、担保人严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街坊7幢2-603号房屋,现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赵某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街坊3幢3-402房屋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李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小区106幢1-501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严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某区某路某街坊7幢2-6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龙章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振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