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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顶诺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顶诺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923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9424-0。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顶诺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西乡银田汇潮大厦328,组织机构代码33529402-0。法定代表人黄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环安,广东国晖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顶诺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