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文选、王旗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选,王旗峰,白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479号申请人:刘文选,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旗峰,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白晓乐,女,汉族,1985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选与被执行人王旗峰、白晓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首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文选申请撤销对王旗峰、白晓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