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张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张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58号罪犯谭张海,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4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谭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谭张海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6.9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张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