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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建伟、李三妮、席跃峰、周志霞、任全旗、王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建伟,李三妮,席跃峰,周志霞,任全旗,王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建伟,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三妮,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席跃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志霞,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全旗,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风云,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建伟、李三妮、席跃峰、周志霞、任全旗、王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宋建伟、李三妮、席跃峰、周志霞、任全旗、王风云的等额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