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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汪岸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岸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68号罪犯汪岸林,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含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岸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永梅、刘秀梅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假释建议,罪犯汪岸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汪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汪岸林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岸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汪岸林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铜陵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汪岸林的陈述证实,罪犯汪岸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肥西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汪岸林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本院2016年3月8日出具的交款凭证,证实该犯已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汪岸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汪岸林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汪岸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岸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