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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西平与孟宪威、孟庆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平,孟宪威,孟庆庆,刘桂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22号原告:李西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平乡县。被告:孟宪威,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东区。被告:孟庆庆,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东区。被告:刘桂峰,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原告李西平与被告孟宪威、孟庆庆、刘桂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5日孟宪威和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孟宪威借原告5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合同,孟庆庆、刘桂峰愿意为孟宪威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西平所诉的事实与提交的证据不符,2014年6月25日孟宪威是与潘建国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并非是与原告李西平所签,李西平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李西平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西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