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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忠瑞与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瑞,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1民初670号 原告:吴忠瑞,男,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民勤县东坝镇左新村四社人。 被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瑞与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忠瑞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