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郝玉与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493号原告郝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诉被告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郝玉向本院提出对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玉撤回对霍林郭勒市久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昊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