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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宗文三、宗皮英、宗批黑、宗凤芝、宗李凤杨保福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文三,宗凤芝,宗皮英,宗批黑,宗李凤,杨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3号申请执行人:宗文三,住云南省墨江县。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夫。申请执行人:宗凤芝,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女。申请执行人:宗皮英,住云南省墨江县。系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之女。申请执行人:宗批黑,住云南省墨江县。系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宗李凤,住云南省墨江县系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刘跨福,住云南省墨江县。系宗李凤之夫。共同诉讼代理人雷恩铭,墨江县回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保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宗文三、宗凤芝、宗皮英、宗批黑、宗李凤依据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保福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1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保福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法律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经墨江县龙坝镇打东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申请执行人宗文三、宗凤芝、宗皮英、宗批黑、宗李凤生活特别困难,有三个精神病患者,生活无法自理,无经济来源,靠低保维持生活,属墨江县龙坝镇打东村民特困户。申请人宗文三、宗凤芝、宗皮英、宗批黑、宗李凤同意接受一次性司法救助人民币20000元后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审判员  邹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