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651号原告:韩某1,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高邮市临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2,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韩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审 判 长 薛东兵人民陪审员 史福宏人民陪审员 赵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