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同玉、郎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同玉,郎丰宝,郎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843号申请人:贺同玉,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郎丰宝,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郎丰忠,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潍城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同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王梦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温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