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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17号原告:秦某,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被告:赵某,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曹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