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巢某、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某,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上诉人巢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民初1432号民事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柯为民审判员 叶常青审判员 施龙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坤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