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泮丹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丹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丹丹,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6年6月7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丹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泮丹丹在德清县新安镇下舍村升桥头10号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盗取失主唐某2口袋内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后窃走卡内人民币共计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泮丹丹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失主唐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泮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客户凭条、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证人唐某1的证言、失主唐某2的陈述、被告人泮丹丹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泮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泮丹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出赃款并取得失主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泮丹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4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