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冠军与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冠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冠军,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冠军因起诉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畅春松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