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桂祥、许红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祥,许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祥,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许红青,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8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红青在银行的存款303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许红青相当于3035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许红青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