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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任孟发与王顺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孟发,王顺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1200号原告任孟发,男,生于1956年9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田树红,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顺凤,女,生于1966年8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孟发诉被告王顺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孟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孟发撤回对被告王顺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孟发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飞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