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祥足、丁召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足,丁召玉,王金举,王淑连,王祥排,苏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4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祥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丁召玉,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金举,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淑连,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祥排,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苏日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祥足、丁召玉、王金举、王淑连、王祥排、苏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4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祥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69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3.8%,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5.75‰,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丁召玉、王金举、王淑连、王祥排、苏日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俊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