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振国与颜战友、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国,颜战友,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322号原告何振国,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颜战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吕荣,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颜战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国与被告颜战友、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振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振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振国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