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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倪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区惠南镇幸福村XXX号,从被害人姚某某家院落窃得大阪松盆景一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区惠南镇海燕一村XXX号XXX室,从被害人周某某家院落窃得黄杨树盆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及大阪松盆景各一颗。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区惠南镇黄路村友谊264号,从被害人王某1家门口窃得罗汉松盆景一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盆景并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某、周某某、王某1的陈述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且被告人倪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对被告人倪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已发还)。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倪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