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艾则孜·吾斯满与徐礼军、尉犁县龙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则孜·吾斯满,徐礼军,尉犁县龙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539号原告:艾则孜·吾斯满,男,维吾尔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徐礼军,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甘肃省人,现住新疆焉耆县。被告:尉犁县龙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新疆尉犁县团结乡孔湾村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文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团结中路(厚德宾馆三楼)。负责人:卫志勇,系该单位总经理。原告艾则孜·吾斯满与被告徐礼军、尉犁县龙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艾则孜·吾斯满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则孜·吾斯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则孜·吾斯满撤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计168.7元,由原告艾则孜·吾斯满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