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熊之玉与河南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之玉,河南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周留刚,杜文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408号原告熊之玉,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刘飞、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燃化工业总公司4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周留刚,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杜文忠,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之玉与被告河南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杜文忠、周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之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