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丁大成与张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成,张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丁大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玉宝,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丁大成与被执行人张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808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