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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周述君、黄建波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周述君,黄建波,哈密市建通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57号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昌吉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方光霖,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述君,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黄建波,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哈密市建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阿牙路御景康城住宅小区26栋701室。法定代表人:夏春梅,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述君、黄建波、哈密市建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价值438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述君、黄建波、哈密市建通脚手架有限公司价值4386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13元,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