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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华金莲与华基福、华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莲,华基福,华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155号原告:华金莲,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迎春,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基福,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华玲芳,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华金莲为与被告华基福、华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金莲的委托代理人吕迎春,被告华基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玲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华基福、华玲芳于198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日,被告华基福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5%,后被告归还了4万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华基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7年1月21日,被告华基福向原告还款2万元。现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基福、华玲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华金莲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华金莲负担150元,由被告华基福、华玲芳负担245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华基福、华玲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