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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凌海市新庄子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凌海市新庄子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992号原告:何某某,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良,凌海市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海市新庄子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新庄子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凌海市新庄子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崔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