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胤与重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213号原告孙胤,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0号1幢6-1至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79051C。负责人韩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理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胤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孙胤负担。审判员 胡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