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翠芳与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翠芳,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叶翠芳,女,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溪桥镇。被执行人: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姚奎南,任经理。本院(2016)鲁069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叶翠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成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