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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057号原告: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570179460。法定代表人:谭XX,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志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