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057号原告: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570179460。法定代表人:谭XX,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佛山市感之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志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