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金发与连维贤、连丽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发,连维贤,连丽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573号原告:林金发,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维贤,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丽珠,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金发与被告连维贤、连丽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金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丽珠的起诉。本院认为,林金发以其与连维贤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对连丽珠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发撤回对连丽珠的起诉。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