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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鹏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鹏,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邻水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朱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鹏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鹏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鹏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新明审 判 员  曾泽龙代理审判员  蒋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恩华附件: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