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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连景臣与王晓明、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景臣,王晓明,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200号原告:连景臣,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晓明,男,1958年7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66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连景臣与被告王晓明、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已于2016年12月19日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公司申请事由属实,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以(2016)豫0191破3-1号裁定书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