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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应利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利伟,崔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应利伟,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崔巧平,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应利伟与被执行人崔巧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利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崔巧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24执2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利伟发现被执行人崔巧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亢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