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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灿、陈桂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陈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灿,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陈桂洪,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61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桂洪在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桂洪在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收入306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