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396号原告:郑某,男,汉族,现住伊春区。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王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