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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396号原告:郑某,男,汉族,现住伊春区。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王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