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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以下简称西吉中学)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钱巧玉,朱荣彩,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高望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胥世东,该校教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钱巧玉,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朱荣彩,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朱荣彩,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以下简称西吉中学)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10月,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吉中学签订了《学校实验室、图书馆设备及安装工程采购合同》,合同中标价款为8104162元,截止2014年底,西吉中学尚有2682433.95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11日,该院向西吉中学送达了(2015)石大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西吉中学到期债权中的215万元予以冻结。2015年12月11日,根据西吉中学向西吉县教体局的付款申请,经西吉县教体局报西吉县财政局审批,西吉县财政局将2682400元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宁夏泽凯玲商贸有限公司。西吉县财政局付款后将支付凭证交西吉中学入账。事后,西吉中学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大武口区法院。2016年11月9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向西吉中学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西吉中学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上述工程款,逾期不能追回的,该院将裁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西吉中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追回工程款,该院于2017年1月向西吉中学送达了(2016)宁0202执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西吉中学于该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赔偿钱巧玉215万元。2017年月9日,该院扣划西吉中学账户存款201万元,同年1月12日应西吉中学的请求该院退还西吉中学100万元用于支付水、电、暖等日常费用。2017年2月17日该院又冻结西吉中学账户存款114万元。西吉中学于2017年2月28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西吉中学到期债权中的215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后,异议人未提出异议,该院民事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吉中学作为协助义务人,未能履行应尽的协助义务,缺乏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在明知法院对其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已被冻结的前提下,未经该院同意,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造成法院保全财产被转移,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致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据此,该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西吉中学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西吉中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上述工程款,逾期不能追回,依法裁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西吉中学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追回工程款,该院依法裁定西吉中学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无不妥,故西吉中学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西吉中学称,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仅要求复议申请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并未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一审法院在作出冻结裁定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复议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且书面通知也没有载明复议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复议申请人根本不知该如何做。2015年12月9日,西吉县财政局根据复议申请人的拨款指标申请,向复议申请人下发专项款支付指标,因复议申请人拒绝向被执行人付款,西吉县财政局遂收回了拨款指标。复议申请人已履行了法院要求的协助冻结义务。2、复议申请人未擅自处分冻结财产,造成涉案款无法执行的原因在于一审法院的工作疏漏、保全不当,与复议申请人无关。无论执行申请人还是一审法院,均明知复议申请人仅为财政供养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西吉县财政局。一审法院在诉讼保全时,在通知复议申请人协助执行的同时,应当通知西吉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协助执行。由于一审法院未通知西吉县财政局和教育局,也未告知复议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使被执行人从中发现诉讼保全工作漏洞,直接从财政局和教育局将到期债权截领。一审法院断章取义,认为复议申请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错误的,其要求复议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15万元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西吉县教育局和财政局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收回拨款指标后直接向被执行人付款一事并未告知复议申请人,过错不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的债权已因西吉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向被执行人付款而消灭。一审法院冻结、扣划复议申请人学杂费账户,已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7)宁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和(2016)宁0202执256号执行裁定,解封复议申请人被冻结账户上的114万元学杂费,返还从复议申请人账户扣划的101万元学杂费。复议申请人西吉中学在复议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西吉中学在2015年9月11日收到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没有对法院要求冻结案件当事人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对其的215万元到期债权表示异议,就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认真履行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义务,停止向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西吉中学并未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而是于2015年12月向上级主管单位西吉县教体局及西吉县财政局提交了向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支付2682400元工程款的申请,致使该款于2015年12月11日被宁夏昊跃科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宁夏泽凯玲商贸有限公司领取。西吉中学这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西吉中学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中学的复议申请,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宇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