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佳美子美容馆与王治婵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佳美子美容馆,王治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35号申请人阿拉尔市佳美子美容馆,住所地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西926号江泰商贸城B-304号。经营者李海燕,女。被申请人王治婵,女,1981年出生。申请人阿拉尔市佳美子美容馆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治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佳美子美容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治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