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忠厚盗窃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14号罪犯郭忠厚,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汉族,高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门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忠厚犯盗窃、脱逃罪及原罪盗窃罪,余刑14年4月零18天,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一中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农六法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农六法刑执字第005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兵六刑执字第013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兵六刑执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忠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贫困证明》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但该罪犯因不积极履行罚金刑,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忠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2016年一、二、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后勤分监区伙房班19名罪犯排名第1名。该罪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限内狱内大帐无存款,无消费。罪犯郭忠厚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忠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罪犯在减刑期内无履行罚金刑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忠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自200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