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彭秀林、朱冬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朱冬藏,彭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94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责人彭洁。被执行人朱冬藏。被执行人彭秀林。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冬藏、彭秀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82106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产国土管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冬藏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关口办事处长兴社区浏阳大道46号14幢房屋一栋(权证号为7150087**)。已于2016年10月17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经查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首次查封,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对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现房屋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已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商讨处理事宜,并向我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银行存款。5、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雪龙 百度搜索“”